台州市档案学会章程 (2011年11月1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台州市档案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 第二条 台州市档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、学术性的、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,是浙江省档案学会、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,接受台州市档案局、浙江省档案学会、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,台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其实施办法,遵守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,坚持理论联系实际,解放思想,实事求是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积极开展档案学的研究活动;不断提高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水平,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;为建设新台州贡献力量。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在台州市祥和路18号台州市档案局内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 一、宣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,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; 二、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理论、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,介绍和推广我市档案学术研究成果,档案工作经验以及新技术的应用,介绍各地档案工作信息; 三、同台州市档案局联合编印《台州档案工作》,印发有关资料; 四、评选、奖励会员的优秀档案学术研究成果,鼓励更多的档案工作者参与档案理论的研究,提高整体档案人员的理论素养; 五、发展与有关学会、外地档案工作者、台州籍在外人士的友好联系和交往; 六、密切本会与各会员之间的联系,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,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; 七、对全市档案事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,发挥咨询作用。 八、参加省档案学会、市社科联的学术活动,发展会员,向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两类。 第七条 会员条件: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承认本会章程,热爱档案事业,参加本会活动,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,由本人自愿申请,会员小组推荐,经台州市档案学会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,并发给会员证。必要时,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。 一、中等以上档案专业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,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,有一定研究能力者; 二、从事档案工作二年以上,热爱档案事业,具有独立工作能力,并取得一定成绩者; 三、热心于档案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; 四、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的人员,离休、退休的档案干部,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。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的权利: 一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二、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 三、有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会议、学术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评奖等活动的权利; 四、可优先取得本会印发和转发的业务参考资料。 会员的义务: 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 二、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; 三、努力学习档案专业知识,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,撰写学术论文,编写业务资料,作学术报告,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; 四、对全市档案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; 五、按规定交纳会费。 第九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。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即认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小组推选产生,亦可特邀代表。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: 一、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二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 三、制订或修改学会章程; 四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 五、决定终止事宜。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理事会为学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。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开会。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,由理事单位接替其工作的相关同志自动接替其理事职务。若团体会员自动退会,理事资格自动取消。 理事会的职责是: 一、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 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三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报告工作; 四、调整和增补理事; 五、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、工作经验交流会,向有关部门推荐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论文; 六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 七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 八、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。 九、聘请名誉理事长。名誉理事长一般由市委、市府分管或联系档案工作的领导、市档案学会卸任理事长担任。如果工作调动或退休,其名誉理事长职务自动取消。”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五条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、副理事长若干人、秘书长一人。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请副秘书长一人,协助秘书长工作。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和处理日常事务。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八条 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法定代表人,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、会费; 二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 三、利息; 四、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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